问题 | 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有些什么内容? |
释义 | 法律分析:1.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地方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必须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等,确保基本农田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 2.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 3.基本农田占用审批。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4.基本农田占用补划。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地方人民政府要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作为基本农田,确保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 5.禁止破坏、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6.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通过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将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地块,并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保护基本农田“五不准”: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第二十七条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三)保护措施;(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五)奖励与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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