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姻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申请: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 申请时,应持有以下文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离婚的,还应当持有离婚证。离婚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如有不明之处,应向当事人询问。如有必要,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立即登记,发给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注销离婚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