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股东什么情况下可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
释义 | 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独立财产,独立担责,公司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之后,出资资金即归公司所有,不得以各种名义将出资抽回,否则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罪。 那么,是不是说作为公司股东,一入公司就无法抽身了呢,凡有原则,必有例外。在下列情况下,是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 首先,如果全体股东在公司设立之初,如果有约定持股人若辞职、调离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业收购(人走股留条款),是第一种例外情况。因为,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之初,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签署并对公司及全体股东产生约束力,股东在章程上签字,应视为对章程规定条款的认可与同意,该章程对公司及股东均产生约束力。 其次,《公司法》七十四条规定属于第二种例外情况。《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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