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优先购买权能放弃。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有: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半以上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出资。不购买转让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2、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共有人处分享有份额的,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4、知识产权法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的权利,先于其他权利人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可以自愿放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十八条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 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 证券公司违反第一款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