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剥夺父母监护权后,孩子抚养权怎么解决 |
释义 | 依据《民法典》第27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抚养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因此,在剥夺父母监护权后,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其他经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愿抚养孩子的个人或组织,都有资格担任孩子的监护人。 法律分析 剥夺父母监护权后,可由下列有抚养能力的人抚养孩子: 1、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孩子的兄、姐; 3、其他经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愿抚养孩子的个人或组织。 拓展延伸 剥夺父母监护权后,孩子抚养权怎么解决?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监护权,但若父母严重侵犯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子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剥夺其父母监护权。然而,一旦父母监护权被剥夺,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应由其监护人负责。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父母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有权要求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或其他愿意担任抚养人的人担任其监护人。因此,在父母监护权被剥夺的情况下,子女可以请求其他有负担能力的人担任其监护人,以保证其得到必要的抚养。 如果子女拒绝其他有负担能力的人担任其监护人,父母或其他有负担能力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将根据子女的利益和需要,指定一个合适的人担任其监护人。 剥夺父母监护权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应由其监护人负责。如果监护人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有权要求其他有负担能力的人担任其监护人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结语 在剥夺父母监护权后,有抚养能力的人可以承担起照顾孩子的责任,包括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其他经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愿抚养孩子的个人或组织。我们应该尊重他们的意愿,并确保孩子得到良好的照顾和关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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