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要把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作为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看齐的具体行动,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贵州省代表团讨论时关于“创新发展思路,发挥后发优势,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同步小康”的指示要求,坚持以脱贫攻坚统揽经济社会发展,把脱贫攻坚作为头等大事、第一民生工程来落实,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坚持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责任制,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重点攻克深度贫困地区脱贫任务,做到脱真贫、真脱贫。要认真抓好国务院巡查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多做有利于贫困地区补短板、强基础、增后劲的事,多做有利于增强贫困群众获得感的事,多做有利于满足广大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