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处以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烟花爆竹产品种类有: 根据结构与组成、燃放运动轨迹及燃放效果,烟花爆竹产品分为以下9大类。 (1)爆竹类:燃放时主体爆炸(主体筒体破碎或者爆裂)但不升空,产生爆炸声音、闪光等效果,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2)喷花类:燃放时以直向喷射火苗、火花、响声(响珠)为主的产品。 (3)旋转类:燃放时主体自身旋转但不升空的产品。 (4)升空类:燃放时主体定向或旋转升空的产品。 (5)吐珠类:燃放时从同一筒体内有规律地发射出(药粒或药柱)彩珠、彩花、声响等效果的产品。 (6)玩具类:形式多样、运动范围相对较小的低空产品,燃放时产生火花、烟雾、爆响等效果,有玩具造型、线香型、摩擦型、烟雾型产品等。 (7)礼花类:燃放时弹体、效果件从发射筒(单筒,含专用发射筒)发射到高空或水域后能爆发出各种光色、花型图案或其他效果的产品。 (8)架子烟花类:以悬挂形式固在架子装置上燃放的产品,燃放时、以喷射火苗、火花,形成字幕、图案、瀑布、人物、山水等画面。分为瀑布、字幕、图案等。 (9)组合烟花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小礼花、喷花、吐珠同类或不同类烟花组合而成的产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