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也会转让吗 |
释义 | 主债权转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权利应一并转让。债权转让的同时,从权利也会转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并且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会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一、公司债权转让的效力都有什么 公司债权转让的效力具体如下: 1、公司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对内效力是指债权转让在转让双方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的法律效力。 具体表现为: (1)债权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 (2)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押权、利息债权、定金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将随主权利的移转而发生移转,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 2、公司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对外效力是指合同权利转让对债务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具体表现为: (1)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2)债务人负有向受让人即新债权人作出履行的义务。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二、保证人对转让后的债权还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在债权转让过程中,保证人与债务人未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仅仅是债权人。由于保证人保障的是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债务人未发生变化不影响保证人的利益,由谁享受债权对保证人是不产生影响的。 因此,债权转让时,不需要保证人同意,只需要通知保证人即可,当然,如果没有通知的话,该转让是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但如果保证合同对债权人有特定化要求或者有禁止债权转让的约定,反映了保证人仅仅只愿意与特定的债权人发生担保关系,此时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转让后债权保证人可能不会对该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了。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责任仅仅是主债权的从权利,保证合同关于禁止债权转让的规定,并不会真正发生阻止主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因为保证人并非主债权的合同当事人; 根据合同相对性的要求,保证人或者受让人均不得以债权人与保证人有禁止债权转让的约定而否定主债权转让效力,其直接法律效果是保证人获得免除保证责任的抗辩权。 三、债权转让的类型有什么法律怎么规定的 债权转让的类型和规定有: 一、类型:支付转让债务、重组非货币债务债权转让; 二、法律规定: (一)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无效。除受让人同意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 (二)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除债权人自身专属权利外;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原债务人原债务人的除外; (三)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转让人的抗辩,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转让人享有债权,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要求抵销。债务人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让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规定办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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