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补办出生证明,需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孩子出生信息、父母信息、丢失原因等。提交原签发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和“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持父母身份证、户籍登记机关的户籍证明、现住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登报声明原件补办。申领人必须为孩子的母亲,若母亲不能到场,需持有母亲出具的委托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