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