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合伙协议具有合伙人之间的最高约束力,任何不遵守合伙协议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2、如果按照合伙协议,解散的条件没有发生;有合伙人提出退伙和解散,合伙人之间应该按照退伙协议约定履行了退伙手续,而留下的合伙人又不打算另找别人入伙的情况下,其他合伙人有权决定是否解散。 3、合伙财产归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出资人所有,退伙和解散,都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