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第七十八条公司设立方式 |
释义 | 一、法条原文: 第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二、法条解读: 本条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1)发起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即公司股份全部由发起人认购,而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股份。与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相比,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比较简便。根据本法规定,发起设立公司的程序主要包括: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并缴纳出资,其所认股款必须符合本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的规定。发起人可以一次足额缴纳出资,也可以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但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起人出资进行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建立公司组织机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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