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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可撤销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什么
释义
    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可以分为二类:一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同时损害国家利益的,如欺骗或强迫某人签订劳动合同,帮助其从事违法经营等;二是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如强迫履订劳动合同,不履订劳动合同就扣发应给付的工资奖金的。对于第一类劳动合同,由于瑕疵劳动合同同时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规定意思自治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的强制性规范而归于无效,作为合同可撤销原因的是第二种类型。因此,我国第18条第2款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的规则,在未来修改时应一分为二,因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是无效合同,除此外均匀为可撤销劳动合同。胁迫是行为人使相对人在缔约时意思表示不自由不真实的行为,作为可撤销劳动合同的原因比较适宜,当事人可以通过是否行使撤销权来决定劳动合同的效力。但是,在采取欺诈订立的劳动合同场合,还应考察欺诈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劳动合同的效力:
    (1)雇主在劳动合同中提出了某些不合法的条件,劳动者为得到这份工作而以造假等欺诈手段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场合,如某些企业提供的劳动合同中要求女性职工未婚,并且要求在3年内不得或,否则给予辞退。若已婚的女性为获得这份工作,提供虚假情况称自己没有结婚而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其知晓真相后是否可以根据劳动合同辞退该女职工呢?当然不能。因为雇主在劳动合同提出的条件是违反《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和违反《劳动法》第13条规定的男女有平等的工作权利原则,以及违反规定的结婚自由原则的,因而该合同条款应归于无效,雇主不得依该条款而辞退女职工。在此情况下,由于雇主提出的劳动合同之部分条款有效,女职工基于该无效条款(件)所作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影响劳动合同效力,劳动合同除该条款外当然为有效。
    (2)雇主在劳动合同提出的条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劳动者为得到这份工作而通过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在不违反国家利益的情形下,是典型的可撤销劳动合同,雇主享有撤销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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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6 14:3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