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摩托车被扣了,经通知后,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第90条,《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1款第4项;扣3分,处罚200元。 (一)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第90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33条、第59条第1款第29项;扣2分,处罚200元。 (二)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第90条,处罚200元。 (三)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闯红灯)通行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90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38、40、41、42、43条,《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1款第7项;扣3分,处罚2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