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法不溯及既往,应公开明确; (2)法律应相对稳定; (3)特别法的制定应受公开、稳定、明确的一般规则指导; (4)保障司法独立; (5)遵守自然正义原则:公开审理、不得以偏见司法; (6)法院应对于其它原则的执行握有审查权,即审查议会和行政立法等; (7)法院应易于接近:省时省钱; (8)预防犯罪的机构在行使裁量权时不得滥用法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