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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暖气费优惠政策
释义
    不同地区的收费标准不一,以下北方地区部分城市的2022年取暖费收费标准:
    1、石家庄
    按石价【2013】135号文执行,对居民采暖按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扣减10%(高层15%)的公摊面积计费,每采暖期每平米22元;非居民采暖按建筑面积计费,每采暖期每平米31元;符合认定规定的空置房按应交纳热费总额的20%收取(如遇价格调整,按物价局新文件执行)。
    2、长春
    居民住宅供热价格为每平方米27.00元(建筑面积);非居民(经营性房屋和其他房屋)供热价格为每平方米31.00元(建筑面积);
    非居民(经营性房屋和其他房屋)层高超过3米的,每超0.3米,热费加收5%,最高加价不超过50%。层高超过6米的与供热企业协商价格;
    阁楼住宅、地下室安装采暖装置的按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收取热费;阁楼、地下室面积未计入房屋产权标注的,层高超过2.20米的部位按全面积计算,不足2.20米的部位按1/2面积计算。未安装采暖装置的,暂不收费。
    3、廊坊
    民用供暖价格为22元/平米,非居民供暖价格为38元/平米。
    4、郑州市
    2022-2023供暖期集中供热采暖费收费标准按照郑价工[2008]24号和郑价商函[2012]9号文件规定执行。
    居民用热按面积计费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套内建筑面积计费,收费标准按0.19元/_·日计费。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中未标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的90%计费。其它用热均按建筑面积计费,收费标准为0.28元/_·日。
    按计量收费的实行两部制:
    即:按两部制计量收费的计费方式:计量热费=基本热价×计费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
    其中,居民用热基本热价6.84元/_·采暖季,计费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套内建筑面积计收,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中未标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的90%计费。计量热价0.217元/kWh,按用户用热量计收。公共建筑用热基本热价10.08元/_·采暖季,按建筑面积计收。计量热价0.320元/kWh,按用热量计收。
    5、济南
    (1)居民供热价格为20元/_,非居民价格为26.40元/_,均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依据:商价字〔2014〕21号)。
    (2)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居民家庭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17.5元/_收取(收费依据:商价字〔2014〕21号)。用户需持有效期内的证件前往济南市商河恒泰供热有限公司客户服务营业厅办理。
    (3)中小学校、托幼园所、非盈利性老年服务项目、经批准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建筑面积20元/_收取(收费依据:商价字〔2017〕19号)。
    法律依据
    2022年国家《供热管理条例》如下:收费标准:
    (一)居民住宅:4.32元/月·_
    (二)行政事业单位:5.15元/月·_
    (三)商业及营业性单位:6.15元/月·_
    (四)城镇低保居民:2.88元/月·_,享受的优惠交费面积为60_,超出面积按居民住宅标准收费。(从2022年9月1日开始,持所在办事处出具的低保户证明、本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户口簿、低保证,去所属热力公司的收费大厅审核办理) 如后期调整收费价格,将根据最新政策多退少补。
    收费办法:
    (一)交费方式:一次性交费
    (二)交费时间及优惠标准:从2022年9月1日开始交费。在2022年9月1日—10月15日期间交费的热用户可享受每月每平方米0.22元的优惠;在2022年10月15日以后交费的热用户不享受优惠,并按照《供热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热用户逾期三十日未交纳热费,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纳的,供热单位可以对其暂缓供热、限制供热或者停止供热。优惠期间的收费标准如下:1.居民住宅:4.10元/月·_2.行政事业单位:4.93元/月·_3.商业及营业性单位:5.93元/月·_4.城镇低保居民:2.66元/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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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5:2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