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
释义 | (一)合同当事人在确定设计费时,应遵循以下原则:首先,设计合同或相关文件中双方对设计费率予以确认的,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选择。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为《民法典》所规定的有名合同的一种,发包人和设计人是具有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应当由《民法典》调整,并应最大限度地遵循合同自由的原则。实践中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及相关统一定额并非强制性规范,而是任意性规范。 其次,在不能证明设计合同或相关文件中双方就设计费率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确定设计费。这只是在无相应合同条款援引的情况下,用以解决纠纷的技术性手段。 (二)定金兼有成约定金和解约定金的性质。如果当事人双方同意对定金额度进行修改,该数额不能超过总设计费的20%,超过20%的部分只能作为预付款,而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可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三)在填写设计使用年限时,设计人应当注意其与土地使用年限的区别。 一、建设工程合同主要包含哪些类型 (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二)建设工程设计类合同; (三)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指的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相应工程价款的合同,通常该合同需采用书面的形式进行签订。 二、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按照合同履行地的规则来确定合同履行地,以设计单位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民法典》第788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可见,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属建设工程合同,均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但是二者又有所不同,施工合同的承揽作业地是工地,但设计工作大多数是在设计单位内完成,设计合同的加工承揽地应当为设计单位所在地。根据特征履行地的规则并不难判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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