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常常以被保险人的继往病史为理由拒绝赔付血友病的医疗费用。然而,法律并没有规定血友病属于哪类疾病不能被保险覆盖,保险公司也无权将该病列为拒赔范围。血友病属于遗传性疾病,是被保险人无法预料的,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赔付。此外,如果保险合同中确实有关于血友病的特别约定,保险公司也应在合同签订前向被保险人明确告知,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不得拖延、拒赔或者少赔; 2.《保险法》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不得在保险合同中规定免除或者减轻其赔偿责任的条款,或者规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不予赔偿的条款; 3.《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合同一经订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综上,如果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的继往病史为由拒绝赔付血友病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予以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