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及司法解释,通常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被告所在地是指被告户籍所在地及被告经常居住地,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常住 上海 的外地居民,可以通过人民 法院起诉离婚 。 同时,部分民事案件,还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 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 劳动教养 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