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罪名具体包括: 1、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4、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5、重大责任事故罪; 6、危险物品肇事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 1、因为安全生产设施又或者是安全生产条件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致使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的安全事故发生; 2、因为安全生产设施又或者是安全生产条件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致使产生了5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 3、因为安全生产设施又或者是安全生产条件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致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导致产生10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 4、造成了同等危害程度的其他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罪名有六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