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电子合同如何撤销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电子合同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导致违背真实意思的合同可被受损方请求变更或撤销。请求变更的不得撤销。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有效。可撤销合同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电子合同如何撤销 民法典中规定,电子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能撤销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3、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在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明显违背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一方当事人称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结语 电子合同的撤销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受损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若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而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四十六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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