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动辞职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
释义 | 工厂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预告辞职,用人单位同意,不视为协议解除,用工方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制度的目的是缓解失业者困难,调节劳动关系。本案中,工厂同意劳动者辞职,无过错,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法院维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法律分析 刘某在某厂从事车工,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刘某以工资偏低为由,向该厂递交辞呈,声明工作到2008年7月31日前离厂。该厂同意刘某要求,并结清了刘某的相关费用。随后,刘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厂支付: 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000元; 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000元。仲裁委员会裁决:l、工厂支付刘某双倍工资差额9000元(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期间);2、驳回刘某其它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诉讼焦点】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工厂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刘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其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②本案的另一法律问题是:如果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辞职,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一种诉讼意见认为,劳动者预告辞职,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就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如果用人单位同意,应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另一种诉讼意见认为,劳动者预告辞职,实质上就是行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法定解除权,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均产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此,劳动者预告辞职,即使用人单位同意,也不应当视为协议解除,因不可归责于用工方的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用工方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裁判】法院判决维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法官点评】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规定,仅在因归责于用工方的前题下,即该法条所列举的用工方具有六种违约、或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之情形,劳动者据此提出辞职,用工方才予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在不可归责于用工方的情况下,劳动者无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工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在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本案系劳动者预告辞职,工厂并无过错,故不符合该条规定。确立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缓解失业者的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同时,经济补偿也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杠杆,可以引导用工单位进行利益权衡,谨慎行使解除劳动合同行为。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工厂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应向刘某支付二倍的工资差额9000元。而对于刘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法院维持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根据法官的点评,劳动者预告辞职,若不可归责于用工方,则用工方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工厂并无过错,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缓解失业者的生活困难,同时也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杠杆。 法律依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