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确权一般原则 |
释义 | (一)承包的用地面积小于实际用地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标准。 (二)已被合法占用并拿到补偿的土地直接从确权登记的土地面积上减出来 (三)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原面积和用途确权,比如:荒废已久的土地就不计算在内了 (四)用作公益用地的情况处理,什么叫做公益地呢?如:村组内所建公路、机耕路、塘、坝、渠、学校、办公室等生产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其中处理分为两点:已办理征用手续并给与补偿的,不在计入承包地;未享受一次性补偿的,仍按原农村二轮可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到户清册备注栏中注明情况。 (五)二轮承包后村里又有调整过土地的,这个处理方法是在不违背政策的前提下,由村民组织实行民主协商解决,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六)未获得审批而先出行建设改变用途的,一律不予进行确权处理。 农村土地如果没有承包合同,在进行土地确权时先看双方有无异议,若双方都无异议则可以重新签定承包合同,若有异议则提交村民会议审议。 一、土地确权的一般原则和依据 (一)土地确权的一般原则。 1、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2、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3、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3、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4、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5、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二)土地确权的依据。 1、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2、城镇地籍调查资料;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3、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4、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5、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合法占有还是非法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二、土地确权有什么规定 土地确权的规定有:土地确权是指确认某一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行为,土地确权发生的是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土地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城市市区的土地仍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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