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第301条内容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内容如下: 【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聚众淫乱罪及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具体解释如下: 1、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聚众,是指三人以上聚集在一起从事淫乱活动。淫乱行为除了指自然性交以外,还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聚众淫乱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聚众”,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纠集下,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在男女性别上,既可以是男性多人,也可以是女性多人,还可以是男女混杂多人。所谓“淫乱活动”,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即群宿群奸,但不限于男女性交行为。本条的犯罪主体仅限于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淫乱犯罪中起策划、组织、指挥、纠集作用的首要分子;“多次参加的”,一般是指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参加聚众理乱的。对偶尔参加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必要的治安处罚,不宜定罪处刑; 2、关于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构成本罪应当具备以下特征: (1)行为人引诱的对象是未成年人。这里所说的“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男女; (2)行为人实施了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引诱”,是指通过语言、观看录像、表演及做示范等手段,诱惑未成年的男女参加淫乱活动的行为。实践中,往往是通过传播淫秽物品、宣讲性体验、性感受甚至直接进行性表演等方法进行拉拢、腐蚀,引诱未成年男女参与淫乱活动。 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聚众淫乱往往是多人在一起进行乱交、滥交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只是单个地并非聚众地与多人发生性行为的,则不构成本罪; 2、聚众淫乱的参与者都是出于自愿,并不存在受害者,如果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则不构成本罪,应当根据其行为性质认定为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等或者实行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还不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差,正确的人生观、性道德观尚未形成,参与聚众淫乱活动,将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因此,对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人,有必要依法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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