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注销户口恢复办法如下: 1、被逮捕、判刑的,当事日恩可待恢复人身自由后,凭羁押单位出具的证明,返乡申请恢复; 2、应征入伍的公民,在退伍、复员、转业时,凭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可以申请恢复; 3、注销户口恢复的其他办法。 恢复户口需提交以下资料: 1、恢复登记申请,本人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书面申请或者在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公安办证中心或未成立办证中心的区县公安派出所领取入户申请表; 2、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 3、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系统网上已注销信息证明,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 4、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信息系统无法查证的),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 5、房屋产权证、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异地恢复的),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