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期限合同自动离职有补偿吗 |
释义 | 无期限合同的劳动者主动辞职一般是没有补偿的。如果劳动者是因用人单位具有不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行为而辞职的,则会有补偿, 属于自己的原因辞职,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动辞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你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你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你承担。 劳动合同是对于当事人双方基本权益的保障,同事也是约束两个人的条约。无论在哪里上班,我们都有必要签订一份合法的劳动合同,对自己自身利益起到保障作用。当然了如果用人单位以不签合同为理由,拖欠公司,我们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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