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香洲区红山路245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服务窗口一楼) 2、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香洲区教育路24号 3、金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湾区行政办公大厅 4、斗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斗门区井岸镇中兴南路477号 5、高栏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高栏港区口岸大楼417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