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排污许可证到期提前多久办理 |
释义 | 三十日。 排污许可证的首发有效期为三年,许可证到期后不需要重新申请和换领,但需要在到期前三十日,向环境保护机关申请延续。延续期为五年。 需要提交的附件如下: 一、所有企业需要提交一份年度总结报告,对一年来各类污染物(包括工业废水、工业废气)的排放达标及总量控制情况(要有计算过程及对比表格)、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说明。 二、总结报告中涉及的数据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 1.自行监测报告(包括水、气、噪声等,体现浓度是否达标); 2.排污收费的相关材料(体现排污总量); 3.接管企业与污水厂的协议(体现污水去向); 4.企业实际排水量(直排入河或排入污水厂的水量); 5.能源消耗量(气体燃料单位为万立方米,固体燃料单位为吨) 6.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佐证材料。 三、排污许可证申领承诺书,企业自行在“附件上传”页面下载,填写完整并盖章之后扫描上传。 对于无证排污行为中的重点管理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61条规定,在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停产整治的同时,将处以每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条例》要求,应当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停业、关闭。 对于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未按照要求防治无组织排放的;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水污染物预处理,向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污染物的等,可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逃避监管,其中包括偷排;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条例》提出,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的同时,可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的排污口必须编号,设立标志,并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备计量装置。所有的排污口都必须具备采样和测流条件。 第十九条 持有《临时排放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削减排放量的进度情况。经削减达到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可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放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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