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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第三人垫资协助抽逃出资,应承担侵权责任
释义
    裁判要旨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股东抽逃出资,与抽逃出资的股东构成共同侵权的,该第三人应在协助抽逃出资范围内,与抽逃出资的股东共同对公司对外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共同设立A公司。上述A公司的股东与B公司及管理人员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甲公司在A公司设立过程中,出资账户中自有资金仅为100万元左右。2001年7月19日,B公司向甲公司出资账户转入2500万元,另外还有3000万元、4500万元款项系从其他账户转入甲公司出资账户。2001年7月19日,甲公司出资账户将上述资金分别向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的出资账户转入其各自拟出资的金额。同日,A公司四名设立股东各自完成向A公司验资账户注资。2001年8月8日、8月13日,A公司即将验资款中的9660万元分两笔转入B公司账户,B公司随即将上述款项全部转出至甲公司出资账户、丙公司其他账户。并且,B公司并无证据证明相关款项的转入、转出系基于出资之外的其他法律关系,据此,B公司先前转入甲公司的2500万元实际已通过上述方式被抽回。A公司的债权人C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要求B公司也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经中院一审,高院二审判令B公司在代垫资金2500万元及以此为本金所计算的利息范围内,对于A公司对C公司的债务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B公司不服二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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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5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