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转往市外定点医院住院 患者因病情严重,本地限于医疗技术不能施治需转往市外定点医院住院的,须持经本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精神病类的由精神病医院、妇儿科类疾病的由县妇幼保健院)开具的转院手续和患者本人社保卡到市民之家医保专区转诊转院窗口办理网上转诊,登记成功后患者可在转外定点医院读取转诊信息,出院时即可实时结算报销。 急诊病人因病情危急转入定点医院住院的,须在入院3个工作日内凭病情诊断证明和患者本人社保卡到市民之家医保专区转诊转院窗口补办转院手续,并在异地就医平台上网登记备案,出院时即可在该定点医院实时结算报销。 (二)长期异地居住人员转院 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可申请办理异地居住登记备案手续,申请人凭本人社保卡在市民之家医保专区转诊转院窗口填写《浠水县长期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插卡上网登记备案。备案后在异地定点医院住院的,可凭社保卡在已备案定点医院直接结算报销。 (三)在市外非定点医院住院 在市外非定点医院住院的,需由患者先行垫付全额住院费用,待治疗终结后,凭身份证、社保卡、住院发票、出院记录、费用总清单到市民之家医保专区转诊转院窗口按政策报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法条法条释义沿革信息裁判4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