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货物运输险如何认定承保货物的财产损失 |
释义 | 一、全部损失全部损失简称全损,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法。 1.实际全损又称绝对全损,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即可构成实际全损:①被保险的货物已经完全灭失,如船舶与货物沉入海底无法打捞或货物被大火毁灭;②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丧失原有用途,已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③被保险人已不能恢复其所丧失的所有权,如船舶与货物被捕获或扣押后释放无期,或已被没收;④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间法。 2.推定全损:指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受损货物残值,如果加上施救、整理、修复、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其抵达目的地的价值时,视为已经全损法。商,但对被保险人而言已经没有什么用途或价值法。 二、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是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法。 [案例分析]货轮在海上航行时,某舱发生火灾,船长命令灌水施救,扑灭大火后,发现红木已烧毁一部分,未烧毁的部分,因灌水后无法使用,只能作为纸的原料处理,损失原价值的70%法。 另有棉布没有烧毁但水渍损失,其水渍损失使该布降价出售,损失该货价值的10%法。商红木损失的70%,棉布损失10%,都是损失部分?从数字上看,一个是70%,另一个是10%,好像都是部分损失,其实不然法。 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即红木的损失70%,应属于全部损失;棉布的损失10%,则属于部分损失法。 这是因为,保险业务中的全部损失,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在实际全损中有三种情况:一是全部灭失,二是失去使用价值(如水泥变成硬块),三是虽有使用价值,但已丧失原来的使用价值法。 红木原来应该作为建筑材料或家具,现在不行,只能作为纸浆造纸,因此属于实际全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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