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二十五条 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下列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一)参战退役军人; (二)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 (三)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 (四)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第二十六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国有企业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相应待遇。 前两款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转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