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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尽职!沧州一家政服务员讨薪败诉!
释义
    2020年7月29日,家政服务员刘某与客户吴某签订《家政服务协议书》,对被护理人,即吴某的母亲实行照料。双方就服务的内容、工资待遇、休假时间等作出了约定。刘某从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1月11日,在吴某家共服务3个月零11天,吴某支付了前两个月工资。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1月1日,共计41天、4192元工资,吴某没有支付。2020年10月8日,刘某在吴某处从事家政服务期间,吴某的母亲因摔伤被送至医院进行手术治疗,于同年11月2日出院。出院后,吴某母亲继续由刘某护理,双方约定月工资由3000元涨至3800元。出院一周后,吴某家人发现其母亲身体及精神状态不佳,随即查看家中监控摄像设备,发现自2020年11月4日至9日期间,刘某数次辱骂被护理老人,吴某便解除与刘某的家政服务协议,并拒绝支付其剩余尚未支付的费用。原告刘某向东光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吴某支付其41天的工资4192元。一审:未能尽职尽责履约,雇主有权拒付报酬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家政服务协议书》,据此合同成立雇主与家政服务员之间的家政服务合同关系。一审法院阐明,“敬业”与“友善”不仅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在个人行为层面的凝练。作为家政服务员的刘某,应对被护理老人尽到谨慎、耐心的照料义务,对被护理老人做到和蔼亲切、关心体贴,这不仅是家政服务人员的基本道德要求,也符合雇主对家政服务人员从业要求的基本期待,均应属于家政服务合同履行的当然性约定。本案中,刘某当庭认可被护理老人在其护理期间不慎摔倒并入院治疗,刘某主张老人摔倒时,家中同时有老人的其他亲人在场的解释,不足以减轻刘某的照料义务责任,且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另一方面,根据吴某提供的监控视频证实,自老人出院归家后,吴某时常对被护理老人进行辱骂,导致老人身体、精神状态不佳。一审法院认为,刘某的以上行为表现均属失职,其履约行为违背了吴某与之建立家政服务合同关系的根本目的,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依据本案事实,刘某出现失职履约行为,吴某有权解除合同。因刘某未能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任务,履约行为不符合约定,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依据公平原则,吴某作为雇主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报酬。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923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二审:不能否认摔伤和辱骂,承担举证不能败诉后果上诉人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刘某上诉主要称 :吴某母亲系小脑萎缩,自控力差,刘某和她说话有时候声音大才能让她听到或者听懂,不存在打骂不喂饭的事实。吴某母亲在家中摔伤时,家中还有吴某的妹妹和女儿,当时刘某在为老人和其他人洗衣服,其母亲摔伤属于意外事件。所欠的工资4192元是刘某在医院伺候吴某母亲住院期间的陪护费用,这个工资远远低于医院同行业工资标准。在医院病房内有其他病人,刘某不可能在医院内打骂老人。吴某答辩称,2020年8月初,其在某中介找的刘某。10月8日,母亲就摔瘫了。刘某说的完全是无稽之谈。雇刘某就是为了看着母亲的,但是母亲却被摔坏了,住院一个多月,仅手术费就花费了47879.85元。11月2日,老人出院后,刘某提出涨工资,双方约定月工资由3000元涨至3800元。老人出院4天后,母亲的姐姐在看望老人时,发现其精神呆滞、见人就害怕,且胳膊上有青一块紫一块的痕迹。当时,人们并没有想到是刘某的事。老人出院前,吴某的妹妹在屋里安装了摄像头。吴某妹妹回到北京后,用手机查看摄像头拍摄的监控录像发现,从出院到11月11日之间,刘某辱骂、殴打老人,不给老人饭吃,已丧失基本道德底线,遂立即报了案。吴某大哥本想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但考虑到其家庭实际情况,且刘某也承认事实并写了悔过书,就没有追究。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一审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全面、客观地进行了审核。针对刘某上诉请求中争议的事实,一审法院已依照法律规定公开了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一审法院的判断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予以支持。一审诉讼过程中,刘某认可被护理老人在其护理期间不慎摔倒并入院治疗。刘某主张老人摔倒时,家中同时有老人其他亲人在场的解释,不足以减轻刘某的照料义务责任,且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另一方面,根据吴某提供的监控视频证实,自老人出院归家后,刘某时常对被护理老人进行辱骂,导致老人身体、精神状态不佳。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刘某未能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任务,吴某作为雇主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报酬,并无不当。二审诉讼过程中,刘某未就该争议的事实提交新的证据材料,据此,法院对该项事实提起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2021年6月21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9民终4099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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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3:4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