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依据都有什么(需要具体证据材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主动”一词,按照汉语辞海的释义:不靠外力促进而自动:主动关心同学。能够由自己把握:争取主动。”可以说,在没有外力强制的前提下自发的行动都应当算是主动的行为。那么,在尚未被监测、抽查、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违法嫌疑的广告,当事人自行停止发布、纠正违法情形的自然应当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这在我们执法实务中已经达成共识,没有异议了。以上就是对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依据都有什么(需要具体证据材料)的问题的回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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