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没有判三缓一的说法 |
释义 | 法律上有这种说法。应该要这样理解: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一年,本刑期的执行是先执行缓刑,缓刑属于监外执行,由社区监管,行动及其他行为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在缓刑一年期间未再发生刑法规定的行为的,就不再执行三年有期徒刑,如果在缓刑一年期间有发生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或者违犯监管行为的,直接收监执行三年有期徒刑。 一、缓刑结束后会自由吗 缓刑结束之后一般就自由了。缓刑又被称为“暂缓量刑”或“缓量刑”,一般指的是对于触犯刑法,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的表现,且如暂缓执行期间确实不会再次危害社会的,即规定一个的考验期;如果在考验期限内,犯罪人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判缓刑的条件如下: 1、犯罪分子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犯罪情节轻微; 3、犯罪分子具有悔罪表现; 4、犯罪分子没有再犯危险性,而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不利影响。但是,对于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犯罪分子,不能适用缓刑。 二、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就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但是不必坐牢,同时设定4年的考验期限,如果在4年内表现良好,则不再执行坐牢三年的刑罚,如果在4年内表现不好,则按原判决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的决定,也就是坐牢三年。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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