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 |
释义 |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是债权人,而不是债务人。债务人如果具有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但以其债权为限。 一、撤销权诉讼中的再次转移的情况如何处理 撤销权诉讼中再次转移由受让人行使。撤销权是债权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撤销权的概念是怎样的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与代位权均为债的保全措施,其具有以下特点: (一)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但撤销权与一般实体法上的权利不同,其不能直接向债务人或第三人行使,而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 (二)撤销权为形成权,其行使的目的在于撤销债务人所作出的对债权人不利的行为,以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三)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从权利,其不得与债权相分离,债权让与时,撤销权与债权一起转移。 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来看,应当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一)如果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为无偿行为,即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放弃到期债权和无偿转让财产,不管债务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恶意,债权人均可以申请撤销。 (二)如果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则需要受让人具有恶意。受让人恶意,是指受让人从债务人处获得利益时,已明知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债权,而不考虑受让人是否具有侵害债权人的主观恶意。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中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里的“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既包括受让人知道债务人转让的财产价格明显低于一般的市场价格,同时还包括受让人知道债务人的行为会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如果受让人仅知道该财产转让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不知该出让人(即债务人)的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不能认定受让人有恶意从而行使撤销权。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多久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另外,根据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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