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付款人只能是 |
释义 | 我国票据法只规定了对汇票和本票的保证,对支票没有规定保证,也就是说,我国不实行保付支票这一做法。这是由我国票据流通的实践和国情所决定的。 (1)支票的付款人是特定的金融机构。在我国,支票的付款人只能是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别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是支票的付款人。并且长期以来,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使用支票,只有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具有可靠资金保证的法人才可签发和使用支票。 (2)支票是支付证券。支票的特点是见票即付,是即期票据。而汇票、本票可以是即期票据,也可以是远期票据。从功能上来说,支票的主要功能是保证支付的迅速、携带的方便,因此,支票的资金关系是确定的。银行等作为形式上的付款人,长期要求签发支票的出票人在使用支票时,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余额,严格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由于以上情况,为保持我国支票的性质,票据法对支票没有规定保证制度。 票据关系是因为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保证等形成的以金钱利益为内容的财产关系。票据关系是财产关系,具有私法上财产关系的基本特点,理应受私法调整。然而,票据关系又具备私法上物权关系、一般债权关系所不能有的特点,难以用物权法、债权法加以规范。为有效保障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保护票据关系当事人合法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国家制定票据法专门调整票据关系。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括性称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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