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抽逃出资会计要承担什么 |
释义 | (一)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1、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负有返还出资本息的责任 抽逃出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财产等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抽逃出资股东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也可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 抽逃出资行为违犯了公司法要求的资本维持的基本原则,损害了公司的经营能力和信用基础。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可以请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二)抽逃出资股东的行政责任 一般情况下,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经济中遵循商事合意、公司自治的原则,不会轻易介入公司的内部事务,但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损害了基本的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会给市场带来严重的负外部性,这时行政机关就会进行纠正。根据《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三)抽逃出资股东的刑事责任 根据抽逃出资的情节轻重,抽逃出资股东还有可能承担严厉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但为了促进投资兴业,减少“两虚一逃罪”的滥用,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两虚一逃”罪名仅适用于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不适用于认缴登记制的公司。这就是说,抽逃出资罪的罪名依然保留,但仅适用于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不适用实行认缴登记制的公司。 一、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法院认定股东抽逃出资行为有以下几种:一是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是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是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是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这既对主要的抽逃出资形式进行了列举,又通过兜底条款对其他不可预料的或新的抽逃出资形式概括认定,防止出现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时无法可依的漏洞。 股东完成出资义务后,出资财产就会转化为公司法人财产,如果股东抽逃出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严重时需承担刑事责任。具体责任判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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