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抚养权确立的标准是怎样的 |
释义 | 父母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指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人民法院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父母双方的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 2.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十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由父还是母抚养,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需要提及的是,在抚养权的判定中,不会基于子女血亲关系的不同而会有不同的判定原则。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随着养父母的离异,未直接抚养该子女的养父母间的收养关系亦随之解除。对于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若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应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而消除;如果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并取得生父母同意的,则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对于受继父母长期抚养教育成年的继子女,其与继父或继母由于已经形成了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因此,不能因继父母的离婚而自然解除。并且,若子女系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双方一致同意进行的人工授精所生,那么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对于亲生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 一、生父与继母离婚,未成年继子女应由谁抚养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生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由于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抚养关系的而发生,因此,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并不影响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同时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如果继母或者继父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继子女应由其生父母抚养。此时,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除。继父母的对继子女的抚养权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具有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备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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