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安置房不可以在办房产证时过户,必须取得房产证后才可以过户。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3、根据上述第(六)项的规定,未领取房产证的房屋是不能转让的,因此也就不能办理过户。办理房产证时,尚未取得房产证,因此不能买卖,不能过户,必须取得房产证以后,才能买卖,进而办理过户登记。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