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43条有什么新规定? |
释义 | (违反运营管理的责任)运营单位有下列第 (一)至 (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 (六)至 (十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 (一)项,未建立驾驶、调度和站务工作等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或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或者未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 (三)项,未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和换乘指示,或者列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未及时告知乘客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拒绝接受乘客投诉的; (四)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查证确属运营单位责任的乘客投诉,每100万乘客人次超过5次的; (五)未遵守运营服务规范和承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列车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工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设置、配置各类标志、器材、设备,或者未定期检查、维护标志、器材、设施设备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或安全评估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发生运营故障,暂时无法恢复运营,未及时组织乘客疏散的;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在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下,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的;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遭遇冰雹、雨、雪、雾、结冰、沙尘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气象条件,未按照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进行处置的; (十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暂停运营,未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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