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
释义 |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受理申请; 2、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3、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4、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5、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6、签发鉴定文书。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1、观察使用。适用干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正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干整幢危险目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法律依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制 编辑 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三)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四)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第二十二 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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