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本身是违反国家关于国(边)境管理秩序的行为,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就是帮助他们违反国家对国(边)境正常秩序的管理,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理应受到禁止,并给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中规定,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这里的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就是为偷越国(边)境的人员提供交通工具、食宿条件、线路图纸、引领带路等条件和方便的行为。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是一种故意的行为,法律只处罚明知是客仍提供条件的人,对于不知道是客而提供上述条件的人,不应当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