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东莞市高温补贴标准是多少 |
释义 | 高温津贴标准及领取条件。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的劳动者可领取每月不低于60元的津贴,室内工作场所温度未降至33℃以下者可领取每月不低于45元的津贴。高温津贴仅限于在高温下工作且无法降低温度的岗位职工。 法律分析 1、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 2、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拓展延伸 东莞市高温津贴政策解读 东莞市高温津贴政策是为了保障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的权益而设立的一项福利措施。根据该政策规定,东莞市将根据不同的高温等级和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高温津贴标准。具体标准包括津贴金额、发放周期等。该政策的目的是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劳动者只需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如在高温环境下工作满一定时间,即可享受高温津贴。东莞市政府将定期对高温津贴政策进行评估和调整,以确保其与实际情况相符。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咨询有关高温津贴政策的具体细则和申请流程。 结语 根据东莞市高温津贴政策规定,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工作且无法降温至33℃以下的,可享受相应的高温津贴。该政策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提高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具体标准包括津贴金额和发放周期等,劳动者只需符合政策要求即可申请。东莞市政府将定期评估和调整政策,确保其与实际情况相符。详细细则和申请流程可咨询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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