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商标变更的时间期限商标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变更方式:已经注册或正在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可以向中国商标局申请变更其注册人/申请人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的指定商品。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商标专用权不发生转移;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办理转让手续;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因提交的申请资料有误导致商标信息错误的,应当提出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必须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申请前申请人名义或地址实际发生过多次变更的,应逐次变更,但可一并提交申请。商标局核准变更申请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的变更证明。 根据商标法39条、40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提出申请的,可在六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申请,并缴纳续展延迟费。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册商标将被注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