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为让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定祥和、欢庆喜悦的春节,共同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有效控制城市空气和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景德镇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优化我市2023年春节元宵期间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决定,珠山区现就做好2023年春节元宵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设禁燃区域的时段为1月21日(除夕)12:00至次日凌晨0:30、1月22日(正月初一)18:00至24:00、2月5日(正月十五)18:00至24:00。 二、除前款不设禁燃区域的时段外,其他时间在禁燃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液化石油站、煤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 (五)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六)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八)珠山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禁止购买、燃放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烟花爆竹。应到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销售点购买烟花爆竹。 五、燃放行为严禁危及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各小区由业委会或者物业划定燃放区域,做到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广大市民要严格按照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对违法违规不听劝阻者,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