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唐山各县区土地使用税的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一、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二、征收范围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征收。 三、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四、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如下: (一)石家庄、唐山、邯郸市市区,一元五角至三十元; (二)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一元二角至二十四元; (三)县级市市区,九角至十八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六角至十二元。 设区的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范围,依照行政区划确定。 五、纳税地点 在应税土地所在地的地税部门缴纳。 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最新政策: 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2007年6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9号公布,根据2013年11月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所辖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第六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如下: (一)石家庄、唐山、邯郸市市区,一元五角至三十元; (二)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一元二角至二十四元; (三)县级市市区,九角至十八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六角至十二元。 设区的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范围,依照行政区划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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