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恢复劳动关系与赔偿金属于用人单位的就违法解除或终止行为所应承担的二类不同法律责任,二类责任属于选择性竞合。所谓选择性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产生后发生多项请求权,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行使。即使一项请求权行使后,不能使受害人得到充分补救,受害人也不能再次选择另一个请求权。即如果劳动者选择了恢复劳动关系,则不能再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这以仲裁或法院有失权性释明为前提)。否则,如果放任劳动者就同一解除事由再次受理,必将影响到前案处理结果的既判力,也有违诉讼法上“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