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有不安全地方的,可要求房屋人、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确实存在问题的,鉴定费用由房屋人或者责任人承担;如果经鉴定并非存有问题的,则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房屋安全鉴定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