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海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1、根据海南省财政厅等多部门的规定,享受海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一个纳税年度内需要在海南自贸港累计居住满183天,而进入和离开海南自贸港的当天,均按1天计算停留天数。一个纳税年度内有多次进出的,合并累计计算; 2、按照海南自贸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享受个税优惠的基本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是在海南自贸港工作; (2)是除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外人才以外,须于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贸港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 (3)是与在海南自贸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